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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建法〔2018〕7号

京建法〔20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利用,加快本市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进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政府是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市级相关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统筹负责。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扎实做好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建筑废弃物消纳的监管,将各区建设的临时性(或半固定式)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纳入处置地点的选择范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各区应明确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并统筹“疏解整治促提升”等各类资金支持拆除违法建设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处置。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8〕3号

京建法〔2018〕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提升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水平,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及经营场所公示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含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依法在本市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并自机构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初始备案,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备案证明所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8〕5号

京建法〔2018〕5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升首都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3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

  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环境保护等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职权,切实履行对建筑垃圾的监管责任,通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将对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履职不到位、落实工作任务不力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8〕4号

京建法〔2018〕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建立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24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项目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市建筑施工从业人员体验式安全培训教育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有效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2号

京建法〔2018〕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8]1号

京建法[2018]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预控管理,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避免或减少质量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2月1日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管理办法

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房改办〔2018〕7号

京房改办〔2018〕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修改《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

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现将《关于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售房款存储使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7﹞4号)修改如下:

  一、第四条修改为: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售房款主要用于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工程。

  二、第六条删除(一)、(二)、(三)项。

  第六条(四)项修改为第六条(一)项,内容为:企业、与财政没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使用售房款用于单位住宅楼房及设备的维修工程,需向房改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所需维修房屋的相关权属证明;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30号

京建法〔2017〕3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建筑自管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29号令),提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提高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2〕21号)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2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9号

京建法〔2017〕2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