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行业动态

关于印发《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管理办法》《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金融〔2020〕58 号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冠肺炎疫情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对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的风险保障作用,助力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打赢首都疫情防控攻坚战,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管理办法》《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支持本市重点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切实减轻疫情对一线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复工综合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险公司设置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采取政府推动、企业投保的方式,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单位给予保费补贴,多方协同推进复工综合险落地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保险补贴经费,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保险公司承保的复工综合险保费给予补贴。

  第四条 复工综合险补贴经费支持的投保人为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被保险人为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五条 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责指导推动本市复工综合险工作。

 

第二章  保险产品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设计的复工综合险产品,应接受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等单位的工作指导。

  第七条  复工综合险应包含以下赔偿责任范围:

  (一)企业员工感染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伤残;

  (二)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三)因疫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营业利润损失;

  (四)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工资;

  (五)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的员工隔离费用。

  第八条  复工综合险对参保单位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人员在从事业务工作过程中或上下班期间,因感染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为60万元/人;导致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程度进行比例赔偿;累计赔偿限额150万元。

  (二)在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最高赔付100万元。

  (三)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封闭或隔离,导致企业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损失;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企业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企业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最高赔付50万元,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该项赔偿仅针对施工单位。

  (四)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封闭或隔离,导致企业营业中断,对于停工停产期间支出的员工工资,保险公司按照每人每月最高6000元进行赔偿,其中非确诊员工赔偿天数不超过14天,确诊员工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

  (五)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员工强制隔离工作,导致企业实际支出的隔离人员食宿、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每次事故每人最高1000元进行赔付。

  (六)以上(三)、(四)、(五)项责任范围的累计赔偿限额合计50万元。

  第九条  复工综合险的保险期限为3个月,在保险责任期限内,除《保险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解除本保险。后续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延期。根据保险责任设置不同免赔,其中针对“企业员工感染法定传染病导致死亡、伤残”的赔偿不设免赔额;其他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第十条  复工综合险的保险费按工程项目计收,每一工程项目保费为定额10万元,每个项目限投保1份。

 

第三章 承保模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复工综合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共保体由1家牵头保险公司和6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

  第十二条  参与共保体的保险公司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在京设立有分公司,能够以在京分公司作为共保参与主体;

  (二)在京具备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服务能力可以覆盖本市城区、乡镇;

  (三)具有政策类保险项目的承保经验;

  (四)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50亿元;

  (五)近3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在京分支机构近3年在从事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三条  疫情期间,为提高推行效率,参加共保的保险公司由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商择优遴选。牵头保险公司从符合条件的共保体公司中,按照承保政策性业务基础好、服务能力强、分支机构数量多、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高、市场份额排名靠前的原则,优中选优,遴选1家作为共保体的主承保方。

 

第四章  保费补贴对象及标准

 

  第十四条  保费补贴对象应为2020年北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2020年北京市重点工程项目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开发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疫情防控期间投保的复工综合险保单,按照全额保费的50%进行财政补贴。

  第十七条 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后,可以委托牵头保险公司统一进行补贴申报并代为领取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复工综合险保费补贴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该项经费的管理和发放。

 

第五章  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严格使用复工综合险保费补贴资金,做好资金管理和支出使用工作,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且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参与服务工作,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政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及相关数据保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一年。

 

 

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对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针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痛点、难点问题,发挥保险社会化、专业化的风险管控与保障功能,积极稳妥开展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复工综合险)工作,有效降低企业复工风险,增强企业信心,充分展现“政保合作”在新时代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作为、新担当。

  (二)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保险公司设置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采取政府推动、企业投保的方式,多方协同推进复工综合险落地工作,提升复工复产企业风险保障能力。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北京银保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职责指导推动本市复工综合险的开展工作。

  二、保险保障对象及标准

  (一)保障对象

  为支持本市重点工程项目复工复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公开发布的重点工程项目(180个)的建设单位作为投保人,可以投保复工综合险,以重点工程项目为投保对象,每个项目保费10万元,赔偿限额300万元,保险期限3个月。在保险责任期限内,除《保险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外,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解除本保险。后续复工综合险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延期。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支付保费。每个项目限投保1份,政府给予一定保费补贴。被保险人限定为重点工程项目上复工复产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

  (二)赔偿标准

  1、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人员在从事业务工作过程中或上下班期间,因感染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赔偿标准为60万元/人;导致残疾的,按照伤残程度进行比例赔偿;累计赔偿限额150万元。

  2、在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企业所有、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最高赔付100万元。

  3、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封闭或隔离,导致企业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损失;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企业营业所使用的物质财产遭受损失,导致企业营业中断所产生的营业利润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最高赔付50万元,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该项赔偿仅针对施工单位。

  4、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被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封闭或隔离,导致企业营业中断,对于停工停产期间支出的员工工资,保险公司按照每人每月最高6000元进行赔偿,其中非确诊员工赔偿天数不超过14天,确诊员工赔偿天数不超过90天。

  5、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中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根据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开展员工强制隔离工作,导致企业实际支出的隔离人员食宿、交通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每次事故每人最高1000元进行赔付。

  6、以上3、4、5项责任范围累计赔偿限额合计50万元。

  (三)免赔设置

  针对“企业员工感染法定传染病导致死亡、伤残”的赔偿不设免赔额;其他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三、企业投保及理赔流程

  考虑到疫情影响,为让建设单位体验便捷的保险服务,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流动和接触,复工综合险的承保和理赔均采用线上服务模式,建设单位通过网络完成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事故状况提供线上绿色通道赔偿服务。

  (一)投保流程

  1、建设单位根据本通知附带的二维码扫码进行投保,按照要求填写单位相关信息,打印投保单,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拍照上传系统;

  2、完成线上投保后,建设单位通过网银转账等方式缴纳自担部分的保费;

  3、保险公司向建设单位发送承保信息、电子保单及发票。

  (二)理赔流程

  1、因疫情影响,参建单位出现员工被隔离、送诊或经营场所被政府封闭时,向保险公司24小时接报案电话或项目服务专员报案;

  2、保险公司指导参建单位准备理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患病员工信息、政府隔离文件”等必要材料;

  3、参建单位线上提交理赔材料,同时向保险公司寄送理赔材料原件;

  4、保险公司加快线上审查时效,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款支付。

  四、补贴政策及发放方式

  复工综合险保费补贴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该项经费的管理使用。参保保费按照50%比例进行补贴。

投保单位投保时,仅需支付自行承担的50%保费,剩余50%保费补贴由保险公司统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不必全额支付保险费后再自行申请补贴。

保险公司代为申请补贴应提供材料并加盖公章包括:

  1、复工综合险保单复印件;

  2、投保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补贴申请流程及资料要求

  (一)申请流程

  1、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公司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交申请。

  2、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北京市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管理办法》及保费补贴政策确认申请补贴材料齐全。

  3、发放补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认后,将补贴保费划入牵头保险公司指定账户。

  (二)申报资料要求

  投保单位与保险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不再受理复工综合险保费补贴。情节严重的由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组织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把实施复工综合险作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要求的重要内容,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力保障复工综合险工作稳妥、有序、高效推进。

  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工作,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业务的监管和指导,规范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

  住建部门要提供投保单位的相关信息,做好保费补贴的确认及发放工作,专款专用。

  投保单位要强化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自觉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各承保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保险监管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承保责任,持续完善风险管理机制,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探索电子保单等线上服务模式,方便企业投保和理赔。

行业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