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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法〔2016〕15号

京建法〔2016〕1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业主:

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现就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20号)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五条中“所选施工单位不在本市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名录(见附件8)的,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修改为“所选施工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二、删除第五条中“可供选择的鉴定、造价咨询机构见附件6”及附件6。

三、删除第七条及附件8。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11月22日印发

附件:20号文(最新修定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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